契稅
這是對境內土地房屋因買賣、典當、贈與或交換而發生產權轉移時,以當事人雙方簽訂契約土地房屋的價格(買價、典價、贈與房價、交換差價)作為計稅依據,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。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、房屋按規定交納的契稅,由于是按實際取得的不動產的價格計稅,按照規定的稅額一次性征收的,不存在與稅務機關結算或清算的問題,因此,也不需要通過“應交稅金”科目核算。企業按規定計算交納的契稅,借記“固定資產”、“無形資產”、“管理費用”等科目,貸記“銀行存款”科目。
例1:CD公司購買辦公大樓一棟,價款為10000000元,按規定計算交納的契稅為30000元,用銀行存款支付。賬務處理如下:
借:固定資產——辦公樓 10030000
貸:銀行存款 10030000
例2:EF公司取得一塊土地的使用權,使用期限為30年,該土地的使用費為10000000元,按規定計算交納的契稅為30000元,用銀行存款支付。賬務處理如下:
借:無形資產——土地使用權 10030000
貸:銀行存款 10030000
例3:HJ企業接受贈與房產,根據房產價值,該企業應當繳納的契稅為24000元,實際交納時的會計處理為:
借:管理費用 24000
貸:銀行存款 24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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